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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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53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