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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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癸○○
辛○○乙○○丙○○壬○○桃園縣龍潭戊○○丁○○庚○○被告甲○○
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