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2歲民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罪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詐欺罪有期徒刑7年8月,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8月,上訴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779號撤銷詐欺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2月,竊盜罪、偽造文書罪於90年4月25日撤回上訴確定。另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裁定減刑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於91年9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7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