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4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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