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唯鳳律師
鄧湘全律師 韓邦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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