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816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丁○○
、30非訟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麗翔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乙○○(原名:
李睿騰 )、甲○○、丙○○(原名: 李榮庠 )、 盧媚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是「盧媚蘭」或「己○○」。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