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75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3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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