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公共危險、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列之刑,編號一、
二、三之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四之罪,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各罪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之未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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