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吳陳京 被告 詹沈春蘭 上列被告詹沈春蘭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