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美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緝字第7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用通常程序審理(102年度簡字第1417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美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經我國主管機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及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5月26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在台北市○○區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經警臨檢採尿查獲等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採行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之措施。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將其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始須經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既已無法收其實效,應依法追訴。至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之程序。於此,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程序。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第1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項),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該第2項既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由上可知,無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之法條明文及上述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在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排除同法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程序之情形下,需「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始有應依法追訴之問題。
三、查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之行為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雖曾於100年2月21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13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4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
101年5月30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816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惟依本案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於101年5月26日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斯時前開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等同接受「觀察、勒戒」之處遇,是被告為本案犯行時,非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逕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