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 盧陳福分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 陳和蘭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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