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740,2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