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 陳淑娟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5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姿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