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枝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法定代理人 王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805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