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 徐鈞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複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被上訴人民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水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下列事項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其意見: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若公司董事因董事長辭任之故少於3人,則董事會是否即無法召開,否則縱為召開所作成之決議亦為無效?或仍得由其餘2名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做成決議?被上訴人公司所主張召開2次董事會,是否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或少於3人之董事所組成,其決議仍屬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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