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461號聲請人 羅光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張美梁信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羅光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5月12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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