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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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明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禮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9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陳述,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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