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林雪香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陳淑茹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公衛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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