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皮夾貳個及仿冒LV零錢包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96年度偵字第9207號),於96年6月22日確定,至97年6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2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6月22日確定,至97年6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仿冒LV皮夾2個及仿冒LV零錢包2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