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欣本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
9號(大雅鄉戶政事務所)被告乙○○
之2訴訟代理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8,659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計算暨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28,659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計算暨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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