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8,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