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67號原告 黃月娥 被告 張唐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二、經查本件係由一定法律關係即借貸而生之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合意由原告之戶籍所在地即桃園縣○○鄉○○路○○○巷○○號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借據、戶籍謄本各1張在卷可憑,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涂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