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佩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佩剛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佩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自民國102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尚待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洽本院先予執行另案,本院同意自102年6月21日起先予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5月29日士檢朝執戊102執助565字第004675號函、102年6月11日
102執助戊字第565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另案開始執行後,再無逃亡之可能,故前述羈押原因於另案開始執行時即告消滅,應自是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