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謝錦章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詹淳涵┌───────────────────────────────────────────────────┐│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昱儒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57,200元│DB0000000│101年12月7日││││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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