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0號原告 張嬑瑩 法定代理人 黃少怡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被告 鄒曉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