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淑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淑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淑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按: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裁定及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已於101年4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2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信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