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清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原聲請書附表所列編號1、2之犯罪日期分別更正為「102年8月18日0時許」、「102年9月11日20時50分許」),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