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涂兆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②壹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③貳萬零叁佰伍拾貳元④柒拾貳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三點七四②十二點七九③十八點七五④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涂兆文於民國98年4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15元及費用65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涂兆文於民國101年8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64元及費用1933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