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6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朴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朴汶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亦供出毒品來源,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可預見將來宣告刑應不致過重,主觀尚無逃亡之虞,且毒品於接應時即被查獲,未流入市面,被告有固定住所及家人,且本案行刑權時效達數十年,其於現實上不可能為躲避司法審查而離鄉背井,捨棄親愛的家人逃亡一輩子,且被告目前雖遭羈押但並未禁止接見通信,故其顯無串證或任何滅證之虞,被告自小單親由父親扶養長大,現父親已70歲高齡,身體患有糖尿病及心臟病,身體漸行衰弱,被告此次已遭收押7個月,已深深反省,爰請本院准予以具保、限制住居等保全方式代替羈押處分,准予交保,使被告得以回家照顧父親一陣子等語。
二、查被告黃朴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正常之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而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輔以被告運輸之第三級愷他命共計476包,純度99%,純質淨重共約468公斤880.79公克,數量龐大,另有2 包愷 他命遭共犯 蔣宗武 運走,下落不明,恐已流入社會,對社會治安、國民健康容有重大危害,是認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即無法以其他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手段,替代羈押,本件強制處分所採干預之方式及程度,與本事件之重要性、保全證據及確保執行等目的相當,而認有繼續羈押必要遂於民國103年5月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復於同年8月8日裁定予以延長羈押2月確定。雖被告已認罪,並經本院辯論終結,然本院認被告是否坦承犯罪,並非審酌羈押之要件,亦無從僅以被告坦承犯行,而認無羈押之必要;復考量被告涉嫌運送數量龐大之第三級毒品進入國內,對社會治安影響程度,絕非一般零星販賣毒品之人所可比擬,其等之罪性顯然非輕,本院須斟酌被告之罪性情節予以適當之量刑,是以,被告仍有前述之羈押原因,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所陳有返家照顧父親之需等情,核均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