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自81年11月間起至82年│自81年3月間起至82年│自82年5月29日起至82││年月日│1月13日止│1月13日止│年6月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8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署8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署82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01、758、759、358號│101、758、759、358號│8257、8258號││││││├─┬─────────┼──────────┼──────────┼──────────┤│最│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字第209號│82年度訴字第209號│83年上訴字第18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5月11日│82年5月11日│83年1月25日│├─┼─────────┼──────────┼──────────┼──────────┤│確│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訴字第209號│82年訴字第209號│83年上訴字第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8月12日│82年8月12日│83年1月25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3、4、5、6│││││號六罪係數罪併罰│││└───────────┴──────────┴──────────┴──────────┘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販賣│肅清煙毒條例持有麻煙││││││├───────────┼──────────┼──────────┼──────────┤│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自82年5月下旬起至82│81年6、7月間至82年1│81年11月間至82年6月││年月日│年6月1日前3日內某日│月中旬│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8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署8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署82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8257、8258號│758、759、1597、2289│758、759、1597、2289││││、2287、4970號│、2287、4970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訴字第18號│82年度訴字第2772、│82年度訴字第2772、│││││2773、2774號│2773、2774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1月25日│82年12月29日│82年12月29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訴字第18號│82年度上訴字第2772、│82年度上訴字第2772、│││││2773、2774號│2773、27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1月25日│82年12月29日│82年12月29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87.05.20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例條第10條第│││條之1第2項第4款│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2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