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民國50年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與附表編號1、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2.08.05│自92.08.06起至│自91年間某日起至││年月日││92.08.30止│92年7月底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17040號│92年偵字第17040號│92年偵字第170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176號│94年上易字第176號│94年上易字第176號││實├─────────┼──────────┼──────────┼──────────┤│審│判決日期│94.04.28│94.04.28│94.04.2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176號│94年上易字第176號│94年上易字第1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4.28│94.04.28│94.04.28│├─┴─────────┼──────────┼──────────┼──────────┤│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216條、第212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5、6│││││號六罪係數罪併罰│││└───────────┴──────────┴──────────┴──────────┘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加重竊盜│││一級毒品│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自93.02.12起至│自92年10月間某日起至│自93.11.03起至│││94.04.04止│94.04.03止│94.04.04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2166、│94年毒偵字第2166、│94年偵緝字第636號│││4187號94年度毒偵緝字│4187號94年度毒偵緝字│94年度偵字第7619、│││第74號│第74號│9098、10295、156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487號│94年上訴字第1487號│94年訴字第1806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20│94.09.20│94.10.2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487號│94年上訴字第1487號│94年訴字第18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394.09.20│95.01.20│├─┴─────────┼──────────┼──────────┼──────────┤│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條第1項│條第2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