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之2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1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更可認有逃亡之虞,是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3日裁定並自當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本係家中一切經濟來源,但因遭羈押而致家中老父兒女無人照料,請讓被告在判決後至執行前之間返家處理一切事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業據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逃亡之事實,顯見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是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要難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消滅。至聲請人所稱家中事務尚待處理等節,核與羈押原因無涉。此外,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聲請人所為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