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在另案服刑期間已痛改前非,且在服刑期間家庭事務均由妻子扛下,妻子身患尿毒症需長期洗腎,家中7歲稚子因此需託鄰人照顧,但鄰人有酗酒之惡習,另聲請人相當擔憂與難過,希望准予交保候傳,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