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龍潭女子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小孩需要照顧,且其身體狀況不佳,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輔佐人之資格以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為限,同法第35條第1項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為被告之配偶,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聲請人現非被告之配偶,應無疑義;又查,聲請人之住所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1之2號5樓,與被告並不相同,復有聲請人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佐,聲請人既未與被告住居一處,亦非屬被告之家屬,則依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乙○○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