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3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威舜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因母親 許雪好 時常在外賭博借錢,致債權人至家中騷擾,經被告規勸仍不改,且被告母親更以言語刺激被告,洽因被告從小精神障礙,一時失控始反擊,原審未審酌上情,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經查:㈠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原審卷第24頁、第2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雪好在原審審理中陳述情節相符,復有保護令、送達證書、民事裁定,被告前科紀錄表等在卷足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㈡經本院依職權傳訊證人許雪好,據其陳述,被告沒有工作,
有時候做粗工,伊偶然有一、二次賭博,不是因為伊賭博被告才不高興罵伊,被告二、三天無緣無故大聲叫啦,脾氣如果不好就罵伊,精神方面沒有障礙,只是脾氣暴躁一點等語(本院卷第29頁),足見被告並非因精神障礙,及告訴人許雪好去賭博始對告訴人為怒罵之騷擾行為,被告所辯尚無可採。
㈢被告先前即共三次因對其母親違反保護令之罪,分別被判處
拘役50日、50日,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有前揭前科紀錄表可參,其仍不知悔改,再次違反保護令對其母親為怒罵等行為,無視先前法院之刑罰,本案即須對被告加重其刑以儆來茲,故原審審酌上情,及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犯後態度、平日生活情形等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尚屬妥適。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