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敏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部分茲發現有所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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