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力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元淵 、 張益旺 、 李功忠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7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