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犯案後,深受良心遣責,後因至大陸工作,並非潛逃,一直至法院通緝時,經由家人通知時才知道。被告於98年5月1日返台到案後,即遭羈押,現被告已坦承犯行,已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能返家處理事務,以盡孝道,屆時必準時入監執行。
二、查被告因犯共同強制性交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上開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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