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六八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