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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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建上更二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1號上訴人 吳聰億 律師即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上訴人吳聰億律師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上訴人吳聰億律師就其原審敗訴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參原判決書第23頁第2-5行),惟
主文欄漏未諭知,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廖欣儀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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