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聰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速來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
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瑶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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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補正事項│說明│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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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姓名、住居所(如有起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狀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繼承人者,應追加該等繼│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承人為被告);及以全部│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
││協議分割遺產為訴訟標的│繼承人及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整體為之,然原│
││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
││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居所,復未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
││外之遺產,應追加以全體│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難以確定撤銷│
││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
││決事項之聲明);暨提出│原告補正。│
││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以全部協議分割││
││遺產為訟訟標的之應受判││
││決事項聲明之準備狀(應││
││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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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①陳報原告起訴時得獲保│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全之債權總額【算至起│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
││訴時即108年3月19日之│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債權額,包含本金、利│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息、違約金等之加總債│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權】,以查報本件訴訟│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標的價額。│,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
││②陳報全體繼承人所協議│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
││分割之全部遺產於起訴│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應以繼承人所│
││時之交易價額。│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為撤銷之訴訟標的,依前揭│
││③比較上開①、②金額,│說明,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或被│
││以價額低者為本件訴訟│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協議之全部遺產)價額比│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較以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獲保全│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債權利益【算至起訴時即108年3月19日之債權│
││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之加總債權】,│
││扣除已繳裁判費2,210│或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標的價額為準。原告起│
││元後,補繳裁判費差額│訴時僅記載債務人積欠款項200,923元未清償,│
││。│並繳納裁判費2,210元,惟所提出資料並未足供│
│││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復未以全│
│││部協議分割之遺產為請求之訴訟標的,致本院無│
│││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命補正查報如左列│
│││事項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裁判費後,補繳本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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