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劉估鉀
相 對 人  劉秋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處分所有坐落苗栗縣○○鎮○
○○段○○○○號土地,地上權人 劉天炎 之繼承人即相對人、
訴外人 劉健恆劉正秋 等3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乃寄發存
證信函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108年4月16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0000000000號覆函
表示相對人目前未居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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