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已予減刑之過失傷害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9月上旬起至95年10月25日止犯附表編號1之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257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已予減刑之過失傷害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