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前已戒毒數月,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被告之父親70餘歲,行動不便,一人獨居,生活乏人照顧,爰請求准予限制住居或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71號提起公訴後,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未到,嗣通緝後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97年2月26日審理中,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承認犯罪,本件並已於97年2月29日宣判,是認本件被告應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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