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522號
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42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