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522號
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42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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