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74,60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