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5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19,
023元,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7號將原第一審判決關於命相對人給付本金超過232,555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並宣示關於上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則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所示,即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04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麗娟計算書:
┌─────────────┬─────┬───────────┬──────┬──────────┐│項目│金額│聲請人應負擔之金額│相對人應負擔│備註│││(新台幣)││之金額││├─────────────┼─────┼───────────┼──────┼──────────┤│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23,438元+2,344元│2,344元│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3,390元│3,390元│第二審裁判費用由相對││││││人預納│├─────────────┼─────┼───────────┼──────┼──────────┤│聲請人附帶上訴之裁判費│5,955元│5,955元││附帶上訴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5,127元│5,734元││└─────────────┴─────┴───────────┴──────┴──────────┘說明:
┌──┬───────┬─────┬──────────────────┐│1│第1審裁判費│28,126元│㈠由聲請人預納。│││││㈡聲請人於第1審訴訟審理中,追加請求│││││之金額為3,100,689元,此全部之裁判│││││費已由聲請人預納,嗣聲請人減縮聲明│││││為2,738,674元(裁判費為28,126元)│││││,聲請人減縮請求金額之裁判費4,663│││││元由聲請人自行負擔。│├──┼───────┼─────┼──────────────────┤│2│第2審裁判費│6,780元│由相對人預納。│├──┼───────┼─────┼──────────────────┤│3│附帶上訴裁判費│5,955元│由聲請人預納。│├──┴───────┴─────┴──────────────────┤│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判決後,相對人就其應給付419,023元提起上訴,聲請人就遭駁回部分││未聲明上訴,就未上訴而確定部分,聲請人應負擔六分之五(即23,438元)之││訴訟費用,就第一審上訴部分之裁判費4,687元,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即(││2,344元)││第二審訴訟費用6,780元,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即6,780×1/2=3,390││)。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5,955元均由聲請人負擔。││相抵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1,046元,即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44元,但相對人已支付應由聲請人支付之第二審裁判3,390元││(即2,344元-3,390元=-1,0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