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0號
原告 楊金埔
被告 陳加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現借提於法務部○○○○○○○執行中,具狀表明於審理期日不願到場(見中簡卷第45頁),基於私法自治所產生之訴訟上處分權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借提到場。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間,經「 阿德 」介紹而參與綽號「哥哥」所屬詐欺車手集團,被告與 賴畇碩 及 鄭勝裕 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電話手成員,於108年3月28日撥打電話予原告並向其詐稱:其女 楊明倢 擔任保證人,因債務人逃匿,故要其女還款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聽從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為下列交付款項行為:1、原告於同日14時許,將15萬元現金放置於牛皮紙袋,並放置於臺中市西屯區文中路與洛陽東街路口附近即臺中市惠來國小人行道處後離去;詐欺集團成員隨即通知被告、賴畇碩,並委由被告負責轉交付車資、日常開銷予賴畇碩並現場監視賴畇碩,並委由賴畇碩於同日14時26分許,前往上開惠來國小前人行道處,依指示取走該筆現金15萬元。將所收取詐欺犯罪所得贓款10萬元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2、原告於同日15時許,將30萬元現金放置於牛皮紙袋內,並放置於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2段與忠明路口即忠明國小家長接送區(下稱上開忠明國小家長接送區)內後離去;旋由詐欺集團通知鄭勝裕,並委由鄭勝裕於同日15時許,前往上開忠明國小家長接送區取走該筆現金30萬元;且鄭勝裕隨即前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第一廣場附近,將該筆現金30萬元交付予賴畇碩。嗣詐欺集團再行催促原告再行交付30萬元現金,楊金埔即放置空牛皮紙袋(下稱上開牛皮紙袋)於詐欺集團所指示之臺中市西屯區惠中路、文中路路口即惠來國小人行道變電箱處,鄭勝裕並即於同日20時20分前往上開惠來國小人行道變電箱旁,拿取上開牛皮紙袋時,即為警查獲並當場逮捕,並循線查獲賴畇碩及被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4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提出書狀略以:就本案答辯無意見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109號、第110號起訴書為證(見附民卷第9-16頁)。被告涉嫌與賴畇碩及鄭勝裕等人共犯詐欺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中簡卷第23-32頁),以上諸情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與賴畇碩及鄭勝裕等人共同詐欺原告,原告因此受有損害45萬元,原告依民法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45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1月16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25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