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陳建城
被告 林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沙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陳建城
被告 林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沙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