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陳建城

被告 林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沙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賴秀雯

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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