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 劉玉祥 (即被告)被上訴人 劉玉芝 (即原告)號3樓
曹劉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6,841元,即以被上訴人應有部分不動產價值為據,其中土地部分,核算結果計30萬9,641元(計算式:面積14520.55㎡×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萬5,900元×權利範圍10萬分之24
7×上訴人應繼分分例3分之1)】;建物部分以課稅現值24萬7,200元為準(計算式:房屋現值74萬1,600元×3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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